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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哪几种情况下不具备显著特性
来源: | 作者:重庆商标注册 | 发布时间: 2024-03-07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商标易于区分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商品和其他商品的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利用商标区分商品的来源、特征、信息或服务。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独特性不是绝对的。虽然商标设计中应注意显著性,但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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