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作为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心里都很明白,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为了能够确保和促进企业的发展,需要搞清楚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
一般来说作为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心里都很明白,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为了能够确保和促进企业的发展,需要搞清楚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及时补充进项发票、支出凭证。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则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一样。
2、巧用“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应对税务检查时,可以注意运用“税收法定”原则,来保护企业利益。
3、理清举证责任。纳税人确实有依法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但这限于纳税人能够提供或者应当能够提供的范围。
4、要求调整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补税并无不当。其实,会计人员上述账务处理并不正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